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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

作者 :本站编辑更新时间:20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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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 滟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市场范围扩大,直接面对着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规范约束的压力,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是应对WTO挑战的需要。论述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分析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阻碍,提出了建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WTO 政策支持
农民(或农业)合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的合作组织,并且这种组织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加入WTO后,中国农业要迎接挑战,除在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取得竞争实力外,还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一种能与大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力量,改变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赢得主动和优势。
1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1.1 分散经营的农户随着我国加入WTO势必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
分散弱小的家庭经营难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农民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国际市场风险。这种环境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犹如汪洋大海中的小船,经不起大风大浪的冲击。因为中国农村的家庭经营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如经营规模小、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差等。前些年刚取消粮食定购计划时,政府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号召农民市场需要啥种啥,但单个农民面对市场却茫然不知所措。在此方面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平安蔬菜协会的做法颇值得借鉴。这个协会在组建过程中向农民发出一则启示: “组织起来,通过协会这道桥梁,共同走向市场,走向富裕。加入协会,通过自己的组织,共同抵御风险,增加收入。”通过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出“绿色航空母舰”,应该是当前农民的最佳选择。
1.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现实选择
  我国已加入WTO,这使得我国经济不可避免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国取消农产品非关税措施,逐步降低农产品关税。按照有关协议规定,我国要在2004年根据农产品的不同品种,降低关税到10%~12%,这给农产品市场尤其是粮食生产者带来了新的挑战。世界农业对我国的冲击,表面上看反映在关税降低、进口量剧增等方面,实际上却是来自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带来的压力。入世后,我国农业组织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面对这样的竞争对手,我国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农户在竞争中将处于十分弱小、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中国入世后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优势,以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整体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3 现存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不能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统”的层次上曾发挥着组织协调、生产服务、公共积累等重要作用。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部门对农村的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达标竞赛等,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无可奈何的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载体的同时,使自身的机能遭到了重大损伤,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丧失殆尽,作为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集体经济已失去了经济基础。根据近年来的统计资料,黑龙江省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额188亿元,其中债权102亿元;村级负债总额80.4亿元,其中高息贷款近30亿元,如果扣除30%的无效债权,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家底所剩无几,在全省1万多个村中,有70%以上的村是空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上的薄弱与某些管理者的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使作为“统”的层次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心力、凝聚力下降。
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障碍
2.1 思想认识问题
  农民对中国过去的由于行政命令而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心有余悸,会降低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其次领导观念问题的限制。由于农民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一些农村领导将不情愿支持。
2.2 法规政策问题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政策法规既是一个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约束这一组织的各种行为。然而几十年来,我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至今我国仍没有出台《合作社法》,在《公司法》等有关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令中,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款或章节。而由各部委颁发的条例、章程毕竟不具有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业务内容、出资要求、社员及管理层的产生、登记和成立与解散手续、惩罚措施都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导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繁多而无法统一,兴办的实体或登记部门五花八门,不利于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
2.3 体制束缚问题
  农村经济改革存在着不彻底性。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大包干”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足足让广大农民欢喜了十多年,他给中国所带来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这只是在“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的生产力所产生爆发力的结果,从长期的发展过程看,农民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集体“统”的束缚。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定购指令性任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去逐户落实,农民处于让种啥就种啥的被动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农民生产自主权的同时,也使农民产生了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心理。
2.4 中国尽管有农业推广体系,但是结构和功能非常低效
教育和推广工作彼此分离,在满足农民需要方面不能到位。合作组织的成立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工作部门相互协调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服务,这恰恰是中国农业推广系统最为薄弱的环节。却是乡村合作组织推广工作的核心。
3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3.1 增强加快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建设的紧迫感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目前,发达国家的农民80%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员,80%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8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国农民欢迎的组织形式。从我国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满足了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
(2)迎接入世挑战,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迎接入世挑战,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为我国千千万万的小农户无法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农场竞争。我国应加快发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3)坚持正确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二要根据农民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三要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合作经济组织。四要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3.2 尽快制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合作社做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利润意识基础上的资本的联合。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股金”多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是它与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当然,合作社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盈利的最大化。对合作社这样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惟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分化和改革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可以较为笼统的提出支持供销社领办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等。立法的侧重点应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农民明确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
3.3 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参考文献
1 杨戈.走向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与创新[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 韩元钦.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M].沈阳: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 林毅夫. 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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