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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治的作用

作者 :本站编辑更新时间: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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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
  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法治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制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就是发扬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统一,通过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就是16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法治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在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需要法治保障。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与精神建设。适应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法治不断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就是通过保证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通过两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然而,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一个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态平衡不仅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而且是生产发展、生产富裕的资源保障。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与依法治国直接联系起来。
  总之,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需要国家、政府以及全体社会成员长期不懈的努力。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拥有独立人格,增强法律意识,重视自身的自由和利益,在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协调发展中,追求自身权益;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必须尊重私人权利,并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建立起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只有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才能激发全社会对法律的忠诚与信赖,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促进我国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推动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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