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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效问题

作者 :本站编辑更新时间: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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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资本市场的形成离不开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披露及时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社会资源的趋利性流动、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才能保证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盈利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目前,国内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的分析上,对于信息披露的时效问题还较少触及,缺乏从微观角度的深入探讨。
  一、时效性是财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
  时效性是衡量财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之一,也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它是指信息在失去决策作用以前,就为使用者所拥有。时效性是相关性的保证,相关性是指信息能够帮助用户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事项的结局,或者证实、纠正预期的情况从而具有影响决策的效用。时效性本身不能增加相关性,但如果财务信息不及时,则会导致相关性失效。时效性已经被美国会计协会确认为有用信息和相关披露的一个定性的特征。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效性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框架是由《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法规确立的。依照《条例》和《细则》规定: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提交;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上述规定的时间较长,外部使用者获得的是使用价值已大打折扣的信息。而且由于信息处于未公开阶段的时间较长,使得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加剧,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增大。
  三、改善财务信息披露时效建议
  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财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过程经历了信息披露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信息使用方之间较为复杂的博弈过程,市场各参与者均是朝着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去影响财务信息披露的产生时间。此时就需要政府调控的介入来纠正信息偏差,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对信息披露时效性的有效治理,使我国资本市场摆脱半明半暗的状态。
  (一)调整财务信息披露的时间限制。定期报告作为财务成果分配的依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上市公司中期报告60天的时限和120天的时限最早出现在1993年由证监会颁布的相关细则,实施至今,已经有13年的历史。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财务信息编制手段已经大为改进,这一时限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否依然合理?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对13年来财务报告公布的具体情况以及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慎重考察,是否可以考虑将政策规定的时限进行压缩。
  (二)提高财务信息传递频率。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信息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在计算机随机寄存功能的支持下,财务信息的日常揭示甚至进行实时报告都已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这就需要由监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一个稳定、规范的网络实时报告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传递效率问题。在网络实时报告系统中,上市公司自行填报财务信息内容并直接发布到系统中,监管机构负责信息质量监管。财务信息的使用者通过联网进入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选取对“上市公司”数据信息进行查询、下载和分析使用所需信息,而不必等到定期报告出来之后再去获取那些经过整合的历史数据。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正进行此方面的尝试,为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一套网络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IASC和FSSB于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互联网上的财务报告》、《企业报告信息的电子发布》值得借鉴。
  (三)明确财务信息披露时机的违规责任。我国《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将违反信息披露时机的行为列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从完善披露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未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效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如何界定时效性的标准和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责任的划分等都给我国资本市场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挑战。
  (四)拓宽财务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的纸质媒体显然无法满足信息经济环境下的传递财务信息需求与供给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载体需要由单媒体向多媒体发展。所谓“多媒体”,强调的是整合各媒体优势资源形成互补,以突破单一媒体固有的局限性。最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跨媒体披露的有益尝试,推出了“证券信息联播网”,把互联网、封闭电视、声讯呼叫中心、有线电视营运商、宽带网络营运商、广大的纸质媒体、证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务终端等多种媒体联为一体,组建成一个多媒体信息披露渠道。与此同时,如何对多媒体渠道实施有效监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均匀分布,使投资者能在同一时间获得等量的信息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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